章程
时间:2018-04-10 14:48 来源:【青岛市保险学会】 青 岛 市 保 险 学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青岛市保险学会,英文译名为:Insurance Society of Qingdao,缩写为:ISQD。
第二条 本会性质:青岛市保险学会是从事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学术团体,是青岛市保险界和相关领域的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银保监会决策部署和青岛银保监局工作安排,坚持正确的改革与发展方向,积极探索保险业改革与发展规律,组织开展保险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学术交流,加强行业智库建设,推动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团组织发展之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担负把握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及社团登记机关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团管理机关青岛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67号光大国际金融中心22楼K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座谈会、专题论坛、讲学等活动,促进保险界的学术交流、信息沟通和业务创新。
(二)编辑和出版学会刊物,组织编写反映保险研究成果和经营管理动态的图书、信息及其他资料;普及保险知识,开展保险咨询和信息交流。
(三)组织开展对会员单位保险政策、法律法规的培训与宣传工作。
(四)收集和交流国内外保险资料和史料,组织推荐保险学术论文,奖励在保险理论研究、宣传等方面取得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五)促进与兄弟学会的联系和协作。
(六)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主要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
(二)愿意为本会工作和促进保险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三)在青岛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和其他机构,可作为团体会员申请入会;
(四)在保险界或相关领域的理论、实务研究和实际工作方面具有较高水准和丰富经验者,可作为个人会员申请入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质询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五)优先取得本会编辑、交流的书刊资料;
(六)申请和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参加评奖;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三)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科研、讲学或其他工作任务;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保险咨询、宣传及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监事、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及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主管单位或者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决定会员的除名;
(四)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可采用现场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主管单位或理事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设立职能部门和下属机构;
(二)决定吸收新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监事、副会长、专职副会长、会长的增补、更换;
(三)决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设立;
(四)审议学会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等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五)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调整、减免会费;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现场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学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负责人任职时限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每届任期为四年。
第三十条 本会设专职副会长1名,为学会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学会发展方向及重点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负责会员大会以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专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落实“一岗双责”,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意识形态责任制工作要求;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落实情况;
(三)组织制定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对学会财务负责;
(四)聘任和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
(五)签署学会重要文件;
(六)组织贯彻落实青岛银保监局的相关工作部署;
(七)加强向青岛银保监局党建及业务工作请示、汇报。
副会长协助会长履行职责,会长或者专职副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向专职副会长负责,协调管理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专职副会长处理学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组织完成相关部门授权委托办理的工作事项;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根据本会的主要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各委员会的设置办法和职责,由学会秘书处拟定,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实施。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单位、团体、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另行制定,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会费标准的调整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全部用于学会办公等日常开支和为会员单位开展的服务活动等,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社团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财税部门及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每年度须接受主管单位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报备;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主管单位认可的中介机构审计。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行业平均水平和青岛银保监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修订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青岛市保险学会,英文译名为:Insurance Society of Qingdao,缩写为:ISQD。
第二条 本会性质:青岛市保险学会是从事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学术团体,是青岛市保险界和相关领域的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银保监会决策部署和青岛银保监局工作安排,坚持正确的改革与发展方向,积极探索保险业改革与发展规律,组织开展保险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学术交流,加强行业智库建设,推动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团组织发展之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担负把握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及社团登记机关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团管理机关青岛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67号光大国际金融中心22楼K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座谈会、专题论坛、讲学等活动,促进保险界的学术交流、信息沟通和业务创新。
(二)编辑和出版学会刊物,组织编写反映保险研究成果和经营管理动态的图书、信息及其他资料;普及保险知识,开展保险咨询和信息交流。
(三)组织开展对会员单位保险政策、法律法规的培训与宣传工作。
(四)收集和交流国内外保险资料和史料,组织推荐保险学术论文,奖励在保险理论研究、宣传等方面取得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五)促进与兄弟学会的联系和协作。
(六)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主要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
(二)愿意为本会工作和促进保险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三)在青岛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和其他机构,可作为团体会员申请入会;
(四)在保险界或相关领域的理论、实务研究和实际工作方面具有较高水准和丰富经验者,可作为个人会员申请入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质询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五)优先取得本会编辑、交流的书刊资料;
(六)申请和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参加评奖;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三)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科研、讲学或其他工作任务;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保险咨询、宣传及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监事、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及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主管单位或者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决定会员的除名;
(四)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可采用现场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主管单位或理事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设立职能部门和下属机构;
(二)决定吸收新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监事、副会长、专职副会长、会长的增补、更换;
(三)决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设立;
(四)审议学会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等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五)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调整、减免会费;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现场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学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负责人任职时限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每届任期为四年。
第三十条 本会设专职副会长1名,为学会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学会发展方向及重点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负责会员大会以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专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落实“一岗双责”,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意识形态责任制工作要求;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落实情况;
(三)组织制定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对学会财务负责;
(四)聘任和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
(五)签署学会重要文件;
(六)组织贯彻落实青岛银保监局的相关工作部署;
(七)加强向青岛银保监局党建及业务工作请示、汇报。
副会长协助会长履行职责,会长或者专职副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向专职副会长负责,协调管理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专职副会长处理学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组织完成相关部门授权委托办理的工作事项;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根据本会的主要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各委员会的设置办法和职责,由学会秘书处拟定,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实施。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单位、团体、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另行制定,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会费标准的调整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全部用于学会办公等日常开支和为会员单位开展的服务活动等,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社团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财税部门及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每年度须接受主管单位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报备;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主管单位认可的中介机构审计。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行业平均水平和青岛银保监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修订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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