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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理视阈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时间:2020-01-07 14:01 来源:【青岛市保险学会】
            摘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鲜明的伦理特性,所以有着自身的伦理动因:慈善,人道,,公平正义及公民权利,但在运行各环节中又出现伦理缺失,主要体现在制度差异,效率与公平的失衡和政府责任的空缺等几个方面,在此基础上,提出伦理视阈下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路径。
           关键词: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 保险伦理 公平正义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为实现城乡居民平等的享受养老保障,出于道义、公平正义和社会责任等道德伦理精神而产生的。因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特性和功能体现了浓厚的责任伦理、制度伦理和社会伦理精神特征。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伦理支持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伦理支持在形态上表现为美德伦理支持和规范伦理支持。美德伦理支持强调的是社会各行为主体自觉主动地追求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表现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对慈善、道义和德性等更高要求的伦理价值形式的自觉追求;规范伦理支持强调的是通过具有普遍性的基本道德诉求来实现社会各行为主体对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伦理价值的遵守和认同,二者共同构成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伦理支持体系。
           1.慈善人道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精神诉求
           慈善的本质是“爱”,基本含义是出于怜爱和美德的要求,自愿通过运用物质,金钱和其它服务来帮助和救济那些处于困境中的群体,以求实现人类共享文明幸福和发展成果,维护人的生存和发展权;人道的本质是“尊重人”,基本含义在于保障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价值和意义的存在。二者作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精神诉求充分体现了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价值使命和伦理追求:关心人,怜爱人,尊重人和发展人,是适应工业化进程中的人文关怀和社会稳定的伦理要求。慈善人道精神诉求的实质就是通过实际行动来扶危济困,切实帮助农村老人缓解生活压力,摆脱生存危机,增进农民生活幸福水平。
           2.公平正义是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价值取向公平表现为对一定社会制度、惯例等的合理程度的要求和判断,是指对一定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的一种伦理认定和道德评价。正义作为一种价值理性,表现在对社会公平的渴望和实现中,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得到与其行为相适应的平等待遇。公平正义的实质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其核心理念与基本价值取向就是实现公平正义,减少农村老年贫困与调节收入差距。政府在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时,更应坚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3.公民权利是建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价值基础
           我国的1 9 5 4 年宪法就确认了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1 9 8 2 年宪法第4 5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要积极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的实现。由此,公民权利获得了浓厚的伦理道德属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促进农村老年人社会权利实现的制度平台。然而,由于过去长期的失衡的制度安排,农村人口的基本权利长期被忽视,得不到任何保障,这种基本权利的被忽视不仅造成农民经济贫困,而且造成农民政治、社会等资源的缺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项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仅具有保障和维稳功能,而且更重要的是对实现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农民减贫、拉动内需、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社会全面进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公民权利理应成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价值基础,给予农村老年人口支持和保障的有力理据。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伦理缺失
           伦理是对人伦之理、关系之真、道德之善、和谐之美、规范之据、人性之本的理性认识,其中,公平正义、道义、慈善、和谐是伦理的基本价值要求,一旦缺失了这些要素,伦理价值的作用必然受到影响。由于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我国城乡在社会经济发展、制度供给、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多个方面存在严重的差距和不协调,农村的制度化缺失和伦理缺失现象非常明显。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伦理缺失主要体现在制度差异、效率与公平的失衡和政府责任及价值取向的偏离等。
           1.二元户籍制度下社会权益分配的伦理缺失
           长期以来,农民一直处于国家发展政策的边缘之中。正如恩格斯曾经指出的那样: 在革命成功以后,工人阶级的主体地位更加明显,而农民阶级在政治,经济上将必然日益退居次要位置。“二元结构” 的户籍制度事实上是将全国城乡居民分割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基于这两种社会身份形成了一系列社会收益分配上的歧视,一方面,国家为城镇居民每年提供数千亿元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维护城镇居民健康稳定的生活,另一方面,农村居民长期以来只能依靠家庭和土地来维护生存,国家没有专门的资金对农民群众进行保障。以户籍管理的“二元结构”为基础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是亿万农民群众的权益分配保障遭到了毁灭性的摧残。
           我国改革初期农民的积极性得到释放,粮食产量和农业经济得到迅猛较快发展,有效地推动了全国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然而,在改革取得初步成功后,农民阶层的利益再次被侵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意味着把全国优秀的资源要素和利益向城市集中,效率上有助于城市经济进一步放大。而这种改革在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造成的结果可能是“城乡二元结构”的进一步巩固,而难以说得上是“改革”。尽管实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农民在大病上的补助依然有限, “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依然存在。二元户籍制度下的社会权益分配的差距使得农民在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存在严重的歧视性待遇。
           2.公平与效率失衡
           一是由于经济理性与道德价值目标的偏差,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构建中逐步形成了相互对立的认知和价值体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以追求效率还是公平为准,政府、集体和农民个人在缴费义务上如何进行比例确定,东中西地区的社会经济差异如何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中进行协调和均衡等等的价值判断存在着激烈的冲突。其次,由于经济理性与道德价值目标的偏差与冲突致使有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主体和部门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至于忽视道德价值目标追求。按照经济理性的原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将会产生机会主义、道德风险现象等,势必导致中西部地区农保资金财政补贴力度的不足和管理者的贪腐现象的发生。再次,经济理性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道德价值目标追求则强调无条件的遵守道德原则和利他主义,经济理性与道德价值目标的偏差和冲突也是造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过程中难以实现效率与公平同步实现的原因,如果不能对经济理性与道德价值目标的困境进行反思和解决,势必会影响到农村地区的和谐与稳定。经济理性作为一种方法论能够把重点放在处理人与物的关系上,有助于提高效率;而道德理性是一种“人为秩序”的建构的基本准则,能够有效协调人与自身,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有助于提高公平的程度,二者的结合与协调是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有效途径。
           3.政府责任的空缺
           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属于公共产品范畴,该产品的提供必须由政府组织实施,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最终为社会保障兜底或担保的都应该是国家财政。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围绕城镇职工进行建设,农民群众基本上与社会保障没有关系。政府在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方面承担了较为全面的责任,而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方面却承担着极其有限的财政责任。从公平正义、推进社会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现实要求看,多数农村地区养老保障急需政府的财政支持,而政府的财政支持却极度缺乏。这种情况表明,政府责任的缺失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难以健康发展的根本原因。在我国的现实国情下,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责任空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度供给上的缺位。向现代政府转型的一个重要方向和目标就是通过制度创新和优良制度的供给建立一个完善的责任政府。而我国自2 0 世纪5 0 年代以逐步形成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导致了泾渭分明的城乡分割体系,政府通过利用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和对农村的各项提留、征收等进行工业资本的积累推动城市经济的发展,为城市居民提供了健全的社会保障和生活、职业发展方面的制度供给。而对农村居民,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政府在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与制度供给上存在着明显的“缺位”,阻碍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发展。
           第二,行政伦理的控制失灵。行政伦理又称“公共行政伦理”,公共行政伦理归根到底是关于正义价值的判断和选择问题,是保证公共政策能够实现社会利益和社会负担的合理均衡从而实现公共政策效益最大化的价值保障。政府主体在进行公共政策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重,最大化公共利益目标,慎重选择公共政策价值取向和伦理要求。以尊重人性、弘扬人道为特征,人本和谐的行政伦理理念是构建合理健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基本指导理念,只有按照这一行政伦理理念来进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才能够有效保障农村居民在年老时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才能真正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各级政府过分强调经济增长,注重效率而相对忽视了公平,导致经济社会发展的急功近利,城乡发展失调,贫富差距拉大等诸多不平衡,不协调现象广泛存在。过分强调经济建设和效率的行政理念导致行政伦理的控制失灵现象异常严重。
           三、伦理视阈下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路径选择
           伦理道德是贯穿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全过程的,道义、仁慈是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前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离不开公平正义伦理价值的支撑。社会道德意识观念和伦理价值精神的确立,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得以确立和完善的必要前提。社会道德理念和伦理价值精神为制度公正和制度伦理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完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奠定了道义基础,决定和支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所体现的伦理价值精神是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能否发挥道义、慈善、,正义与和谐等伦理功能的重要因素。因此,伦理视阈下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和完善就必须从制度伦理、公平正义、道义慈善的角度进行路径选择。
           1.制度公正原则下的体制建设
    制度伦理的基本价值取向和首要美德就是制度公正和制度正义。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唯物史观和从实践观点出发来解决问题,因此,制度公正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要求,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制度公正追求是建立一个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正义社会,目的是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因此,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运营体制是在制度公正原则下不断进行完善的。
           第一,构建以制度公正为前提的城乡一体化经济体制。构建以制度公正为前提的城乡一元化经济体制就是要改变现行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为城乡居民提供公平公正的发展权利和机会,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给予农村居民平等的发展待遇,使农民群众能够象城市居民一样享有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体系。现阶段,我国构建以制度公正为前提的城乡一体化经济体制需要着重推进城乡制度并轨,建立以城带乡、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长效机制。通过一体化发展格局积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关系,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的支持力度,运用综合的财政补贴、税收和金融政策逐步建立健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乡互动实现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从根本上建立起能够实现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国民待遇的以制度公正为前提的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障体制。
           第二,实现以实质公正为核心的分配方式。实现以实质公正为核心的分配方式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坚持和完善现行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的基础上处理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关系,特别是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着力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的比重,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实际着力提高城乡居民最低收入标准,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加强税收和政府转移支付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积极调节过高收入,缩小收入差距急剧扩大趋势。现阶段,要着力健全覆盖农村全体居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健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现以实质公正为核心的分配方式是缩小城乡差距、增加农民基本权益保障的有效途径。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是真正能够有效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为改革目标的收入分配改革,也是实现我国成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2.补偿正义原则下的政府责任定位
           补偿正义原则下的政府责任定位就是要求政府从实现结果公平和矫正公平的要求出发,保障农民的养老权益,构建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第一,实现公共福利产品政府供给的公平。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农村公共福利产品的供给过程中,一方面政府要建立公共财政补助的投入长效机制,担负公共福利产品的最终责任者;另一方面政府制定科学,民主的公共政策,通过提供补贴、奖励等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支持、鼓励、吸引政府部门以外的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人参加对农村公共福利产品的供给,实现农村公共福利产品供给主体的多元化。但必须明确的是,多元化的农村公共福利产品供给体制的最终责任必须落在政府身上,这样才能保障农村公共福利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公平供给,实现其公共效益最大化。
           第二,实行对农村老龄弱势群体的政策倾斜。在我国社会经济的重大转型期,城乡收入差距、贫富差距扩大和农村老龄化到来的情境下,农村老龄弱势群体数量呈上升趋势,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给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带来严峻的挑战。在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积极实行对农村老龄弱势群体的政策倾斜,有助于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在补偿正义原则下政府责任定位要求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上向农村老龄弱势群体倾斜,在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层面保障老龄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建立健全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为农村老龄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3.公平与效率原则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运行机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准公共物品,是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质上是二次分配的产物,因此应强调"公平优先",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效率原则是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自身的运行效率问题,不是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能够产生直接经济效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平与效率原则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运行机制要求的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的运行机制。
           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运行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供给和运行必须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原则,能保则保,尽可能在农村扩大参保范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设计上消除了农村居民的身份差异,保障起点公平,维护过程公平,促进结果公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运行过程中也讲求效率,但这里的效率不是指经济效益,而是确保政府能够有效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供给能力和对配置有效性;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效率与公平的优先顺序上,强调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运行原则,用最有效率的方式去实现公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运行原则必须突出公平,把公平优先放到首要位置上。与此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平正义的实现有赖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运行效率,只有积极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运行效率,有效增强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供给能力,才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养老需要。
           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运行原则就是要求既要保证农村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又要鼓励农村居民在具备劳动能力时积极努力工作,为社会多做贡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水平既要适应经济发展阶段的要求,不能以降低效率为代价,也要保证其公平性。从公平的角度讲,国务院明确规定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的经费全部由财政负担,不得提取任何管理费。不能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获取利润,保险基金的本金、利息和增值全部归农村参保人所有。从效率的角度讲,社会保险机构收取到农村投保人的保险费后,如何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是投入产出的效率问题,只有解决了资金管理的效率问题才能更好的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从而为农村居民获得更好的公平待遇提供物质基础。因此,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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